高温津贴,劳动者还享有多项法定的劳动保护权利,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1. 调整工作时间或停工的权利
- 避开高温时段作业: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,调整高温天气下的工作时间:
- 日最高气温达到40℃以上,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;
- 日最高气温达到37℃至40℃,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,且气温最高时段(一般为12时至15时)不得安排露天作业;
- 日最高气温达到35℃至37℃,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,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者加班。
- 暂停工作安排:对于孕期、哺乳期女职工以及患有高温禁忌症的劳动者,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岗位或暂停工作。
2. 获得防暑降温物品和劳动条件的权利
- 防暑降温物资:用人单位必须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(如绿豆汤、盐水等)及必需的药品(如藿香正气水、仁丹等),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,且饮料和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。
- 改善劳动条件:
- 在高温工作场所增设通风、降温设备(如风扇、空调等);
- 对露天作业区域设置遮阳棚、休息区等;
- 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(如隔热服、防护镜等)。
3. 健康保障与职业健康检查
- 健康检查:用人单位应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上岗前、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,对患有心、肺、脑血管疾病等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,应及时调整岗位。
- 中暑应急处理:用人单位应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,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,应立即采取救助措施,严重者需及时送医,中暑可依法认定为工伤。
4. 拒绝危险作业的权利
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在未采取有效防暑降温措施的情况下,强令其冒险进行高温作业。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可能构成违法解除。
5. 劳动合同与集体协商保障
- 合同约定:高温劳动保护措施可通过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进行约定。
- 工会监督:工会可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高温保护措施,对用人单位违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。
法律依据
- 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》(安监总安健〔2012〕89号)——核心法规,详细规定了高温作业的劳动保护措施。
- 《职业病防治法》——高温作业可能导致的职业性中暑被列为法定职业病。
- 《劳动法》《劳动合同法》——保障劳动者基本安全卫生条件。
- 《安全生产法》—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环境。
维权途径
若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,劳动者可以:
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(拨打12333或前往当地人社局);
申请劳动仲裁;
通过工会或媒体反映;
向应急管理(安全生产)部门举报(涉及作业安全问题时)。
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是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制度,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。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,应注意保留考勤记录、高温作业证据、沟通记录等,以便维权时提供有效证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