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常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性质的劳动报酬,应当以法定货币(现金)形式发放,而不能以实物替代。以下是具体分析:
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:
“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、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、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。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。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。”
《最低工资规定》第十二条:
“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,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,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:……(三)法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。”
结论:企业以发放饮料等实物替代高温津贴现金的做法不符合规定,属于违法行为。
应对建议:
协商沟通:首先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,明确指出其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,要求其依法以现金形式发放高温津贴。 行政投诉:如协商无果,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,要求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补发津贴。 申请仲裁:若投诉后问题仍未解决,劳动者可以在法定时效内(通常为一年)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要求支付高温津贴。 司法诉讼:对仲裁裁决不服的,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风险提示:劳动者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,如高温津贴发放记录、工资条、含有高温津贴计算方式的规章制度、沟通记录等,以备维权之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