计算残保金时,“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”的确定涉及工资总额、职工人数及时间范围的统计,具体规则如下:
一、计算公式
根据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(财税〔2015〕72号):
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=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÷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
二、关键指标解读
1.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
- 口径依据:
按国家统计局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》(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)计算,包括计时工资、计件工资、奖金、津贴补贴、加班加点工资等应发工资总额,即税前工资(含个人承担的社保、公积金、个税等)。
- 注意事项:
- 工资总额为税前应发数,非实发数。
- 包括工资性支出,不包括福利费、职工教育经费、工会经费等。
- 若企业存在劳务派遣人员,需按政策区分(见下文“四”)。
2.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
- 计算方式:
按月统计在职职工人数,计算公式为:
月平均人数 = (月初人数 + 月末人数) ÷ 2
年平均人数 = 全年各月平均人数之和 ÷ 12
- 人员范围:
- 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全职、兼职人员(但需注意劳务派遣归属)。
- 季节性用工折算为月平均人数。
- 退休返聘人员、实习生、劳务外包人员不计入。
三、工资上限规定
部分地区设有年平均工资上限,通常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(具体以地方政策为准):
- 例如:某地社平工资为8万元,则残保金计算中“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”最高按16万元计算,超出部分不计入。
- 政策依据:为减轻企业负担,2017年起国家规定残保金计算工资上限按当地社平工资2倍执行(财税〔2017〕18号)。
四、特殊情形处理
劳务派遣人员:
- 按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规定,劳务派遣人员计入用工单位在职职工人数,工资总额也由用工单位统计。
- 但需以地方执行口径为准(部分地区可能要求派遣单位申报)。
新成立企业:
- 成立不足一年的,按月平均工资及人数折算为年度数据。
工资总额异常情况:
- 若企业年均工资显著低于行业水平或最低工资标准,税务部门可能按核定标准调整。
五、地方政策差异示例
- 北京: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口径,上限为全市社平工资2倍。
- 上海:工资总额包括奖金、津贴等,上限为社平工资2倍,且按月申报。
- 深圳:工资总额含加班费、绩效奖金,上限为广东省社平工资2倍。
六、操作建议
数据核对:
确保工资总额与个税申报、社保缴费基数一致,避免差异风险。
留存凭证:
保留工资发放记录、劳动合同、个税申报表等备查。
关注减免政策:
如小微企业(在职职工总数≤30人)可免征残保金(政策延长至2027年底)。
咨询当地机构:
具体计算口径以
所在地税务部门、残联发布的通知为准。
附:残保金计算公式(完整版)
残保金年缴纳额 = (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× 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 - 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) 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
- 安置比例通常为1.5%(各省可能略有差异)。
- 若企业已安排残疾人就业(需经残联认定),可抵扣应缴金额。
建议企业结合自身用工情况,合理规划残疾人就业安排以降低残保金支出。如需精确计算,请参考当地最新政策或咨询专业机构。